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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福建新闻正文

              共护绿水青山 法检“两长”同庭审理

                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18日电 近日,古田法院采取远程视频和线下庭审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审理了林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古田法院今年以来审理的首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古田法院院长游翔担任审判长,古田检察院检察长陈厅出庭支持公诉。

                该案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影响重大、群众关注度高。古田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在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成立专案领导小组,组建“3名法官+4名陪审员”的专案合议庭。

               

               

                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多次雇佣吊车,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将从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等地运送来的“铝灰”,直接倾倒堆放在古田县城西街道下洋村某钢筋场的河道边和该村某仓库外的河道边。由于“铝灰”散发出刺鼻的碳氨气味严重影响周边村民生活,引发村民强烈抗议,被告人林某某于2021年10月中下旬,利用古田县城西街道下洋村某钢筋场土地平整之际,雇佣钩机使用黄土将上述“铝灰”就地填埋。

                经福建华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填埋于古田县城西街道下洋村某钢筋场河道边和该村某仓库外河道边的“铝灰”属于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0-48”。经宁德市计量所检测认定,古田县城西街道下洋村涉嫌危险废物违法处置案件中的危险废物总净重为2679.66吨。为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处置本案的危险废物需花费564.186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2679.66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无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某某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污染物无害化处置需花费巨额资金,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某某缴纳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费用、防止生态环境污染扩大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64.1861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该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结,是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践行。近年来,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古田法院积极探索实施生态恢复司法理念,落实生态损害补偿机制,为守护好古田的“绿水青山”构筑起一道道坚实的司法屏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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